以汇票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4-08-11 01:03:38 要观看此视频,请启用 JavaScript,并升级到支持HTML5 视频的网络浏览器 #普法课堂#【#以汇票出质的权利凭证交付时质权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