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鱼案例工坊19答案

  • 刑法于越
  • 2024-09-20 21:00:00
法硕 #25大鱼案例工坊#
【大鱼案例工坊19答案】这是详细答案,锦鲤们可适当简化[浮云]

【答案】⑴事实一中,甲、乙、丙的行为与陈某死亡存在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陈某虽然有疾病的特异体质,但如果没有甲、乙、丙的行为,被害人便不会肿瘤破裂死亡,因而具有因果关系。

⑵ 事实一中,甲、乙、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行骗过程中被陈某发现后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陈某财物并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系共同犯罪。
甲、乙、丙是为了保护所取得财物进而对陈某使用暴力,这一行为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而是手段,根本目的仍在于稳定地占有财物,甲、乙、丙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尽管是在取得财物之后,仍然属于抢劫的手段行为,无须单独定罪,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即可。(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龚某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力手段取得财物的定性)

⑶事实二中,甲秘密窃取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系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为了敲诈挖掘机主的钱财,先盗窃挖掘机上的电脑主板,然后打电话与被害人进行联系,索取钱财,盗窃行为属于手段行为,打电话要挟索财属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了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两个不同罪名,成立牵连犯,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断,由于适用盗窃罪处罚比适用敲诈勒索罪处罚重,本案应当适用盗窃罪定罪处罚。(改编自最高院案例库:张某群、张某银盗窃案—窃取他人挖掘机电脑主板后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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