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早上5点多起床跟老蔡学刑法

  • 蔡雅奇刑法
  • 2024-10-10 05:06:28
刑法观点展示之事前故意的不同理论学说。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后实现),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结果发生的情况。例如,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第一个行为),造成乙休克。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乙扔至水中(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死于水中。对此问题该如何处理,刑法理论有多种观点的争论:

1、概括的故意说(单一行为说)认为,应概括地看行为的全系列,此案与以单纯的杀人故意实施杀人行为进而实现杀人结果的情况完全不同,所以,应作为整体成立一个故意犯。但这种学说在19世纪的德国就被否认。

2、纯粹的因果经过错误说认为,应将第二个行为作为介入事件,在可能预见的场合,第二个行为与结果处于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内,结果经过的错误并不重要,因此,能够肯定故意杀人既遂。

3、行为计划说认为,应以行为人的计划为基准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有意图地实施第一个行为,就意味着其计划实现了,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行为人是以未必的故意或消极容忍的态度实施了第一个行为(如为了强奸而施加暴行,以未必的故意使被害人“死亡”,在误认为妇女死亡的情况下实施第二个行为),由于行为人希望回避其结果的发生,故不再是行为计划的实现,不能认定为杀人既遂。

4、未遂犯·过失犯合并罪说认为,在概括的故意事例中,行为人不是仅实施了一个行为,而是实施了两个行为,所以,不能援用因果关系的错误说,而应认为第一个行为是未遂犯,第二个行为是过失犯,实行数罪并罚(也有学者认为是想象竞合)。

5、原因中有故意的行为说认为,在原因行为成为结果行为的原因的场合,采用类似原因自由行为的法理,对第一个杀人行为进行责任非难,为对第二个行为的责任非难提供根据。换言之,由于没有第一个行为就没有作为死亡原因的第二个行为,所以,对不实施第二个行为的期待,与对不实施第一个行为的期待是相同的。

6、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应通过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第一个行为与结果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则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否则只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7、客观的归责说认为,如果第二个行为处于第一个行为的客观归责可能性的范围内,就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客观归责可能性范围外,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故意只要存在于行为时的杀害时点就足够了。因为在第一个行为制造了杀害结果发生的危险,由此制造的状况的危险处于存续期间,第二个行为是以由此诱发的行为人的自然的动机关联而产生的,危险实现关联也是应当肯定的。但是,第一个行为制造的危险几乎平常化之后而实施第二个行为的(如行为人射击的子弹没有击中,但被害人装出死亡的样子,行为人误信被害人已死亡,遂将其扔入河中,导致被害人死亡),危险实现关联应被否定。此外,在基于中止的动机实施第二个行为,但中止失败而发生结果的场合,危险实现关联被否定。

对这一问题,命题人的观点是: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阻却故意的成立,事前的故意属于客观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与结果归属的判断问题。在这种场合,由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既然被害人已经休克,而且丧失反抗能力,就表明第一个行为具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重大危险),介入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并不异常,故应肯定第一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将结果归属于第一个行为,而且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最终应以故意犯罪既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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