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箱未提前告知竟自动清空邮件?法院判了

  • 北京海淀法院
  • 2024-11-01 17:00:00
#邮箱未提前告知竟自动清空邮件#?法院判了】@北京互联网法院 10月30日发布了一批涉个人信息及数据典型案例,在王某与某技术公司、某信息服务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中明确了一点:免费电子邮箱“清空邮箱”条款应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户注意。

二被告公司系某免费邮箱服务提供者。原告王某于2006年4月6日注册涉案平台免费邮箱账号,于2020年4月4日将涉案账号与手机号绑定。2020年4月9日,原告登录涉案账号,发现邮件数量为4,随即向客服询问邮件被清空的原因,被告知因原告长期不登录使用邮箱,平台根据服务协议有权删除邮箱内容。原告认为,“清空邮箱”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二被告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也未在清空邮箱前通知原告,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故诉至法院,提出确认电子邮件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确认服务协议中“如用户长期未使用,则平台有权将删除邮箱、停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并删除该邮箱账号”的条款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等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平台服务协议已告知用户“清空邮箱”条款的内容,平台已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原告。

经查,涉案邮箱账号在2019年7月19日前的邮件已全部被清除,客观上不存在恢复可能性。二被告公司有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向原告就“清空邮箱”条款进行提示,但二被告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提示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技术角度而言,电子邮箱中收发及存储的电子邮件本质系电子邮箱服务器上记录的数据。从内容表现角度而言,涉案电子邮件在2019年7月19日被清空,此前的邮件内容无法还原,但依据日常生活经验,电子邮件可能包括的文字、图片、收发时间、通讯录等各种内容,是以电子形式记录下来的民事主体的生物信息和社会痕迹,是稍加整理就可直接定位到某个具体个人的带有强烈个人特征的数据集,在特定情况下还具备人格权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因此,电子邮箱用户应对电子邮件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但该等权利或权益,并非确然为原告所主张的“所有权”。并且,涉案电子邮件已客观消失且不能确认具体内容,不宜就原告对电子邮件的权利或权益性质尤其是“所有权”进行认定。但是,涉案服务协议中的“清空邮箱”条款,属于与原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二被告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注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关于确认电子邮件所有权归属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但确认涉案服务协议中“清空邮箱”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

该案系涉电子邮箱数据权属认定及“清空邮箱”条款效力确认的裁判案例。该案确认,免费邮箱用户对于电子邮件,可能基于电子邮件所包含的内容具有人格权属性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或权益。在此基础上,认定“清空邮箱”条款内容属于与用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服务商提供邮箱服务仍然是作为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仍应履行提示、说明等法定义务,不能因其免费而免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此来平衡个人民事权利或权益保护与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避免网络服务在提供免费服务时对用户权利的不当限制或侵害。(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杨书培)#案例速递##案件播报##普法课堂##每日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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