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的官司我方在庭审中“占了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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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0-11 20:35:23
昨天的官司我方在庭审中“占了上风”,证据准备充足,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庭调查阶段,我方呈现了一份很有说服力的代理词
昨天的官司我方在庭审中“占了上风”。我们在证据方面准备充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证据充足,而是形成了证据链,在举证和质证环节,我方以铁的事实“征服”了被告方。在法庭调查阶段,我们呈现了一份精采的代理词,而对方律师连代理词都没有。法官问他有没有代理词啊,他说不好意思没有代理词。连代理词都没有,怎么打官司?我方是真正做到了“不打无准备之战”。我方的代理词,淋漓尽致地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让人心服口服,为法官公正的判决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方代理词的主要内容如下,供热心法律的朋友们参考:
  一、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834462.30元,有确凿的事实依据。被告何传分几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10000.00元,均由原告周继通过工商银行账号转到被告何传的妻子,也就是被告之一的蒋洁的账号。这些借款均有银行转账原始记录,甚至还有银行对账单佐证。双方确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被告何传于2015年4日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时,向原告写了一张借条,但是双方结算的时候,借条已经退回给了被告。因为以后几次借款即70000.00元、190000.00元和150000.00元均没有再写借条,统一以结算单为准。第一次借款这30万元的借条,虽然原件不在原告手上,但是被告签字承认原件退回给了自己。2019年12月8日,原告按双方约定制作了本金利息《结算单》,原被告均签字确认。2020年7月1日,被告何传向原告周继写下了借条一张,借条的金额是40万元;2023年元月4日被告何传又向原告周继出具一张40万元的借条。以上两份借条,借款金额共计80万元。这两份借条是通过71万元原始借款本金,以及双方约定的月利息2%等因素计算得来的。被告亲手写的借款,准确无误。而且这两张借条总金额80万元,与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表》 相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到如今为止,两张借条总金额80万元,加上持续产生的利息,被告总共拖欠原告本息834462.3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关于借款利息的事实依据。原、被告借款时有明确约定,即“利息按2分计算”。这个利息的约定,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证据之一:被告何传第一次于2015年4日27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款30万元的借条 ;证据之二:双方确认的《结算明细表》 中,有明确的利息结算;证据之三,2020年7月1日和2023年元月4日,两张借条均有利息的约定;证据之四:双方微信有被告支付利息的记录。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以后,被告至今已拖欠原告本息总额约834462.30元。附:借款本金和利息明细表(略)按照国家规定,合法的利息是支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按照以上一系列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总额834462.30元,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两被告共同承担该项债务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向原告借款四笔,共计710000.00元,均由原告周继通过工商银行账号转到被告何传的妻子蒋洁的账号,无一例外。被告四次借款,就有两次是妻子蒋洁亲自在场,两被告的借款行为,完全符合“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法律特征。借款由妻子蒋洁收款、经过妻子账号、妻子都知情、妻子是实际掌控人,充分表明该借款达到了夫妻真正的“合意”。按照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夫妻另一方作为该银行卡的持卡人,允许其配偶使用该卡收款和取款、刷卡消费。这种行为,是夫妻的合意,亦可视为其对配偶基于使用该卡而产生的借款行为的认可,需要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三、从类案检索看,全国范围内,这种案例均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具有法院审判实践的“共性”。类案检索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再审申请人黄某霞因与被申请人王某红、一审被告黄某、某印染(泉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夫妻一方是以其个人名义向债权人借款,但该笔借款经由夫妻另一方银行账户的,可认定该夫妻另一方对借款为明知并实际参与,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条规定,检索到的类案为指导性案例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作出裁判。
  四、原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已经构成故意拖欠行为。原告通过多种方式向被告催还借款和利息,但是被告没有实际行动。被告借款时,虽然曾经承诺以自己的房产抵债,但是没有付诸行动,被告的行为已经让原告感到不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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