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记回应实名举报江秋莲骗捐8年

  • 林步里
  • 2024-10-14 17:36:49
捐款信息,需要自证吗?

本来我一个讲病毒/讲防护的博主,没必要持续吃这个瓜下去。

但我发现江秋莲的支持者实在目无王法、目无公序良俗,扰乱正确的捐助认知,所以,我决定掰扯掰扯。

首先,我把答案放在最前面,个人向社会求助募捐,个人信息需要自证,这个证明是求助人的义务。

依据参考《山东慈善条例》第二十七条,图1。

⭐️个人为了解决本人或家庭的特殊困难,向社会求助,求助人应当对提供的身份信息、具体求助事项等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

所以,这种个人向社会求助的捐赠,自证就是她的义务,她需要证明自己讲的信息是真实的。

江秋莲女士在2017年03月03日,在公众号发布了《为爱女伸冤遇困难求助好心人!》的求助募捐帖子,图2,参考:为爱女伸冤遇困难求助好心人!

这篇向社会求捐的帖子,至今没有删除。

到现在收款的几个账号与二维码,仍旧处在公开展示的状态。

⭐️这点可以判断,她后来声称不接受捐款了,但实际上帖子没有删除,捐款渠道至今没有关闭。

图2,是她写的个人信息。

根据《山东慈善条例》第二十七条,她需要为自己所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也就是说,她说“一直单身”、“没有工作”、“没有收入”,这些信息有义务保证真实。

有义务自证是真实的。

“昂贵的跨国律师费”、“翻译费”、“旅途费”,这些费用需要明细。

捐款收到多少,用在所说的花费上有多少,法律与公序良俗上,都需要提供真实性的证明,也就是提供明细。

而据法律的常识,可以了解到,刑事案件是公诉的,由检方提诉,费用其实不用受害者家属出,那么,昂贵的跨国律师费是?

不要跟我提刘鑫。

我下场吃这个瓜,关注的是公共道义,不想很多人的善心被欺骗、被利用,善良不应被利用。

我不太关心刘鑫的是非,因为在我这里,刘鑫的事随着国内民事诉讼的结束,已经翻篇了。

网暴也网暴了,法律该判也判了,差不多就得了,别老扯她。

#江秋莲##理记回应实名举报江秋莲骗捐8年#

参考1:网页链接

参考2:为爱女伸冤遇困难求助好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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