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每日一题

  • 行政法李佳
  • 2024-09-24 08:00:00
#主观题每日一题# 第31题

2014年7月21日,株洲市甲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王家洲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通告》,决定委托乙镇对包含陈某住宅在内的棚户区房屋进行征收。陈某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房产证登记面积387.68平方米。2015年9月17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了《房屋征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陈某378,206元。同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了第一份《房屋征收遗漏补充协议》(以下简称《遗漏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陈某1,362,575元。同日,乙镇政府又与陈某订立了第二份《遗漏补充协议》,约定补偿陈某362,575.5元。
2015年9月18日,乙镇政府与陈某订立《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载明:甲方应付乙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款1,522,717元,奖励费535,502元,合计2,058,219元。陈某根据《补充协议》、第一份《遗漏补充协议》及《补偿安置协议书》共计获得补偿款3,779,000元。第二份《遗漏补充协议》约定的362,575.5元并未支付。
2017年5月3日,甲县政府认为,以“乙镇政府作为订立行政协议的主体不适格、涉案协议损害了公共利益”为由,向乙镇政府作出《撤销决定书》,决定撤销乙镇政府与陈某签订的两份《遗漏补充协议》和一份《补充协议》,该《撤销决定书》送达了陈某。
2019年8月22日,株洲市中级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认定:在王家洲储备地项目征拆过程中,乙镇政府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擅自决定为陈某提高补偿标准,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0万元。
问题: 
1.《撤销决定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撤销决定书》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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